针对红太阳幼儿园向孩子颁发印有补钙广告的奖状一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表示,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教材、教辅材料、教具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且该补钙产品带有“OTC”标识,已属于药品广告。“《广告法》对于药品广告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接受审查,不得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等禁止性内容,且非处方药还应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王维维表示,“当广告内容出现在奖状等幼儿园、学校发给学生的教材、教辅材料上面时,幼儿园、学校就扮演了广告发布者的角色,应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其在园内发布药品广告,即使没有收取广告费,同样可能受到来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将承担巨额罚款。”
此外,王维维还表示,实际上很多针对中小学生、幼儿的广告采取的是打擦边球的方法变相发布广告。“比如,有企业向学校捐赠带有企业品牌的服装,虽然看似公益,也构成广告行为;又如,一些机构会在学校向学生赠送一些免费票,如其中有诱导学生或其家长购买商品或服务等的内容,则也构成广告行为。这些都属于《广告法》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