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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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7日 星期

“电60克鱼被刑拘”不冤


□史奉楚

因在禁渔期非法电鱼,捕获3条小鱼共60克,广西柳州市融安县男子龙某某被警方刑拘。此案被公开发布后,引起公众讨论。据融安县公安局介绍,今年2月28日,融安县发布在全县水域全境禁渔的通告,禁渔期为4个月,目前仍处于禁渔期,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等)捕捞水产品的,都涉嫌刑事犯罪。(据《北京青年报》)

对此上述案件,不少人的聚焦点在于“3条小鱼”和“60克”,进而得出处罚过重的结论。其实,选择性忽略电鱼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可罚性,而拿“违法所得不大”来讨论,显然有失偏颇。稍有生活常识者尤其是生活在水域附近的居民都知道,使用“绝户网”、电鱼、炸鱼、毒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属于违法行为,电鱼捕获所得多少并非问题的关键,电鱼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和对生态资源的破坏,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广西融安县龙某某电鱼60克被刑拘事件,龙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具备多个处罚和“构罪”情形,有关部门对其启动刑事追责,完全有法可依。当然,最终该具体如何惩处,还有待当地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和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来决定。

应当强调,电鱼、炸鱼、毒鱼等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绝户”捕捞行为,在严格保护生态资源的今天,绝不应被姑息放纵。或者说,此类行为一旦发生,即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即便没有3条小鱼共60克的非法所得,也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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