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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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1日 星期

未婚同居 分手后女方咋维权


□本报记者 薛宏冰

未婚同居后双方分手,相对处于弱势的女性,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记者从召陵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该中心近日成功为一位女性当事人争取了应得权益。

女方小王(化名)和男方小李(化名)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12月,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2018年10月生育一子。生育孩子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小王负担,并且孩子出生后,小李不管不问。

由于小王没有稳定工作,还要抚养孩子,生活困难,无奈她来到召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起诉小李,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以及生育孩子花费的各项费用。该中心指派刘律师为小李申请法律援助。

刘律师告诉记者,未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合理必要的抚养费不够的,可以向支付抚养费一方提出要求,如果对方不支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

刘律师说,我国法律并未确认未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司法实践中,因未婚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纠纷,适用法律关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规定,不适用于“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则上,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一方个人所有。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推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未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若双方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生育孩子的各项费用,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本案中,男方不愿意抚养孩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不存在抚养权争议。如果双方对孩子抚养权存在争议,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婚生子女”的规定解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女方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以女方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刘律师想通过记者提醒广大未婚女性朋友,目前在我国,未婚同居法律不予干涉,但也不予保护,这种行为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问题。一旦同居双方解除关系,女性朋友将会受到心理、生理、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伤害,作为女性最好不要未婚同居,以免伤害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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