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郭某系农村建筑队的召集人,对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法院决定采取拘留措施。
2017年4月,蔡某跟着郭某为杨某家建房,在干活的过程中,架子上的木板断裂(施工所使用的架子由郭某提供并搭建),导致蔡某从搭建的架子上摔下,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和房主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郭某辩称,与杨某系合伙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辩称,蔡某和郭某等人为他家建房系承揽合同关系,他不存在过失,不应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民房的建设,具体分工由郭某进行分配,并由郭某按照实际出工天数支付给蔡某及其他施工人员工资,施工中的架子、搅拌机由郭某提供并收取工程造价6%的费用。结合以上事实,应认定郭某为本案所涉工程的承包人,蔡某与郭某系雇佣关系,对蔡某受到的伤害,郭某作为雇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杨某将本案所涉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郭某,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所遭受的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
判决生效后,郭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做郭某的工作,郭某态度强硬,拒绝赔偿也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决定对郭某采取拘留措施。
郭某最终同意履行赔偿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巩伟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