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婵
自7月1日起,凡河南洛阳号牌个人非营运小型汽车,在城市区内发生“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通过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放置保险标志”等四种交通违法行为,只要此次违法前6个月在洛阳市范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只做警告处理,不进行罚款和记分。这也是河南首例“优驾容错”措施。(据大河网)
“优驾容错”并非洛阳首创,今年4月份杭州就推出了类似举措。在“3个月内车辆无杭州范围内交通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允许三种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包括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高架道路等范围以外的道路上,违反错峰限行规定通行的;在高架、绕城高速及机场公路以外道路等特定道路,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这些虽说是最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却也是平时守法的车主被处罚之后心里“喊冤”最多的三款罚单。
“优驾容错”措施受到大部分群众的欢迎,但也有人担心,如此规定会不会助长个别人轻微违法?据杭州当地媒体报道,“优驾容错”措施实施第一天,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就录入“优驾容错”警告信息936条,并推送有效警告短信500条,乍一看这个“量”似乎有点大。但应该看到,2018年底杭州主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就达到了132万辆,通行平峰时段,车辆数也在20万~25万辆之间呈现波段浮动。几百条警告信息相对于庞大的车辆基数来说,几乎微乎其微。
事实上,处罚从来不是实施交通管理工作的目的。无论是杭州已施行的,还是洛阳即将施行的“优驾容错”措施,正是以“有限度地容错”,让守法车主在“不得已”或“无心之失”的时候,获得“被原谅”的机会,旨在正向鼓励、积极倡导机动车驾驶人乃至全体交通参与者自动、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安全出行。
总之,“优驾容错”是交通治理与执法的有益创新,值得探索。但对于广大驾驶员而言,虽然有了“优驾容错”机会,也应该认识到,驾车上路“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执法的理念与方法进了一步之后,市民驾驶过程中的法治意识与行为习惯,也需要向法治的规则更贴近一步。如此,才能产生最佳的法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