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据《北京青年报》)
正如司法需要“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样,信用惩戒同样如此,毕竟信用惩戒与制约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提高社会诚实守信的意识。所以,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出发点是鼓励纠错守信,给一些轻微非恶意失信者以改错自新的机会,而不是一棒子打死,主动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主动为失信买单并修复信用,这也是对守信的自我激励。
——木须虫
当然,信用修复不是谁都可以提出的,也不是谁都能认定的,否则就会沦为包庇失信的机制。信用修复适用的对象通常都是非严重失信行为的行为人,即对社会的影响比较微。同时,信用修复也不是无序的,既要求失信者履行必要的补救措施响应相应的条件,也要求对信用修复的情况作出独立客观的评价,经过这些程序在修复得到认定后,终止相关限制与惩戒。
——佚名
信用惩戒是负面处罚措施,通过记录信用污点,给失信者打上惩戒烙印。而信用修复则具有正面引导效用,让失信者主动改善自身行为,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尽快消除信用污点,恢复自身信用指数,尽快投入到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可见,信用修复是对信用机制的完善,弥补了信用惩戒的不足。二者共用犹如胡萝卜加大棒,让失信者在压力与动力驱使下,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江德斌
议论纷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