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闯红灯”,与一辆“闯黄灯”的轿车在路口相撞。警方判定这起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8月13日16时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市区衡山路珠江路口,一辆轿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有人员受伤。
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一名女子不停地哭泣,身上多处受伤。询问中,轿车驾驶员刘某向民警反映:“我开车行驶到路口中间时,突然发现右侧过来一辆电动车,躲避不及就撞到了一起;我有行车记录仪,你们可以看一下。”
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反复观看行车记录仪视频,发现轿车未驶过停止线时,对面信号灯已经变为黄灯,而女子骑着两轮电动车则闯红灯进入路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只有车辆越过停止线时才可以继续通行。因此,民警判定:刘某抢黄灯是违法行为,郭某闯红灯显然也是违法行为,这起事故双方都有过错,民警依法判定刘某、郭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殷广华 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