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薛宏冰)签约于漯河某文化公司的网络主播郭某,因擅自跳槽到其他平台直播,被法院认定需向漯河某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因其拒不执行,漯河某文化公司申请强制执行。8月19日,在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郭某与漯河某文化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顺利执结。
2017年5月,郭某与漯河某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视频直播演艺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全权代理郭某的互联网演艺活动,若郭某有违约行为,需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随后,漯河某文化公司对郭某进行培训,为其提供网络直播平台。2018年5月,该公司发现郭某参与公司指定范围外的网络平台直播。经多次提醒,郭某拒不改正违约行为,并以2018年4月未领到工资和签订演艺合同时未看清违约责任为由,不再参与公司签约的某网络平台直播。漯河某文化公司将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赔偿违约金共计12万元。
源汇区法院审理认为,演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郭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互联网平台直播,构成违约行为,判决郭某向漯河某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
判决生效后,郭某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8月19日,执行法官约双方到执行调解室,郭某表示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在法官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分期支付赔偿金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