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郾城区男子王某和女子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2月,两人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8年3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在随后的生活中,两人因性格不合,数次发生争吵,后起诉离婚。
郾城区人民法院查明,婚前女子刘某收取王某彩礼75800元及“三金”等,婚后两人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刘某要求和王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刘某返还彩礼75800元及“三金”。
案件结果:
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嫁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刘某婚前共收取王某彩礼75800元及“三金”等,考虑到刘某与王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王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75800元的一半即37900元为宜,故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而“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法官释法:
该案承办法官陈法官解释说,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那么,具体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呢?王法官介绍说,“婚姻法解释二”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本案中判决刘某返还王某一半的彩礼,即是适用了该法律的规定。
齐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