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本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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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 星期

我市治理散煤污染有新规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王 辉 李林润)12月20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市第六部地方性法规《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河南省首部关于散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散煤污染治理,采取一系列严管严控措施,大力推进燃煤“双替代”(煤改电、煤改气)和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散煤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因此,采取“小切口”精细化的立法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保障和促进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规范高效开展,守护好蓝天白云、保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非常紧迫和必要。

《条例》采用了简易体例,共十四条,分别就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防治原则、主体责任、职责划分、防治措施、民生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在防治原则上,体现了政府主导、部门实施、公众参与、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在主体责任上,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在职责划分上,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在防治策略上,体现“防治结合、综合防治”原则,将散煤污染防治从污染物排放的末端前移到煤炭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实施全方位防治。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位燃用散煤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规定,对于未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或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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