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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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 星期

借条未经签字确认是否有效


李某和何某的哥哥何某某以前系恋爱关系,2011年何某某因打架被法院判罚处民事赔偿,便向李某借了2万元。后李某和何某某结束恋爱关系。李某到何某某家索要借款,因没有现钱,何某给李某出具一张2万元的借条。

后李某多次找何某要求清偿借款,何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于是李某提起诉讼。法庭上,李某提交了两张同样内容的借条,请求依法判令何某偿还借款4万元。李某提交的借条一张有何某签名,一张未经何某签字确认。

何某称,李某诉讼请求中的4万元不属实,何某某跟别人打架,李某拿出13000元,自己家拿出来7000元,只认可欠李某13000元。

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处何某偿还李某200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借钱给何某某,事后何某出具了借条。李某提交两张同样内容的借条,但其中一张未经何某签字确认,不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且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事宜系之前发生的,何某不可能在同一天出具同样内容的两张借条,故对没有何某签字的借条,法院不予认可。何某辩称欠李某13000元的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在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其中一张“借条”上无借款人签名,此“借条”就是一份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因而,李某还要对是否履行出借义务进行举证。但针对瑕疵欠条,李某仅提供该瑕疵的“借条”,并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且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事宜系之前发生的,何某不可能在同一天出具同样内容的两张借条,故对没有何某何某签字的借条,法院不予认可。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当前,在民事活动中,一些民事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重信用的情况相当严重,特别是在债权债务领域。法院不仅要维持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承诺,也不能让那些试图通过诉讼方式损害他人利益的人占便宜,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

孔园园 祝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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