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佳富
近日,北京市民刘先生和女友在乘坐优步车辆过程中,不慎将钱包遗落在车上。此后他们接到陌生人来的信息,称给1500元就还钱包。因双方未达成一致,对方竟将钱包挂在网上拍卖。根据相关线索,刘先生怀疑该陌生人就是拉载他的优步司机。(《京华时报》)
按理说,拾得者要求失主支付一定报酬也算合情合理,毕竟拾得者所产生的误工费、保管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失主承担。但是,司机若捡到乘客钱包等贵重物品,索要报酬遭拒将失主财物据为己有,挂在网上拍卖,不仅失德,还涉嫌违法。
首先,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司机有义务在每位乘客下车时提醒其携带好随身物品。退一万步说,即便法无明文,提醒乘客携带好随身物品也是司机应该坚持的职业操守。同时,该司机将乘客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发布在网上,也涉嫌侵犯对方隐私。
其次,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以弘扬与传承是时代之需,发展之要。可是,受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思潮影响,一些人信奉“拾金不昧、还要实惠”。有些失主因有贵重物品或身份证、银行卡等,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给钱领物,客观上助长了这种风气。司机和乘客具有契约关系,索要报酬明显欠妥。
最后,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而且“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刑法》也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优步司机公然在网络平台出售他人财物,于情不许,于理不合,于法不容。
严惩“拾金不还”司机的同时,也期望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健全遗失物有偿付酬制度,但对有契约关系的人群而言,如出租车司机对乘客,不应享受索取报酬的权利,而应履行及时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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