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12月2日,最高法再审改判21年前被枪决的河北青年聂树斌无罪。12月14日,聂树斌父母正式向河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的赔偿金额为1391万余元。其中,包括12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新京报》)
聂树斌父母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意味着,聂树斌案的国家赔偿程序已正式启动,那么接下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河北省高院,最终究竟将会确定一个怎样的国家赔偿结果,无疑非常值得关注和期待。而在这其中,首先,最值得关注和期待的一个关键核心问题恐怕是:聂树斌父母提出的12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或者说,聂案的“精神损害赔偿”究竟如何确定,能否再次打破、刷新此前“呼格案”中留下的100万元精神赔偿纪录?
而除了精神损害赔偿,针对聂案的国家赔偿,笔者以为,另一个同样值得高度关注和期待之处还有:在依法给予足额到位的国家赔偿之后,能否同时进一步对制造聂树斌冤案的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众所周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也就是说,针对相关的国家赔偿,不仅是担责机关的义务,也是相关制造者的责任,不仅是针对受害人的,同时也是相关追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早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却往往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这诚如此前媒体曾指出的,“实践中,极少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而法律规定的追偿,或承担一部分赔偿,更是不了了之,导致国家总做‘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