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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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 星期

朋友圈不是微商的法外之地


□许 辉

随着微信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朋友圈不仅成为网友们晒生活的空间,也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集散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这里作为商品交易的平台。作为“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微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比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涉嫌传销等。(《经济参考报》)

目前,微信朋友圈里的很多微商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相关职能部门难以根据现有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管,也很难适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予以查处,但是在源头上,可充分运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监管,把充斥于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广告纳入监管范畴。一方面,微信平台运营者应当强化自身监管职责,对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相应的细则,建立对微商兜售类广告的监测和追踪机制,以免使其在平台上处于失控状态;另一方面,要建立网上受理投诉和查处的平台。微信运营平台、相关职能部门都应畅通网上投诉和查处渠道,通过投诉及时掌握和介入微商经营行为,抓早抓小。

尽管法律对微商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盲区,但现有的关于商品经营的所有法律法规必然都适用于微商,相关职能部门也应主动将监管的战线拓展到微商领域,不能任其成为法律之外的“自由市场”,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通过更多的典型案例教育、警醒更多人,引领微商规范经营。

当然,正在起草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完全有必要把对微商的管理纳入进来,消除对微商监管的法律盲区,让监管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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