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镇江扬中车主蒋某,因为忘拔车钥匙,车子被他人开走出了车祸,被判赔偿7382.41元。
2016年8月,蒋某喝完酒,将车停在朋友家。没有驾照的王某看到该车钥匙未拔,擅自驾驶,与卞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两车相撞后,电动自行车又与卢某临时停放在路口东北侧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卞某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认定中,王某负主要责任,卞某负次要责任。事后,受伤的卞某将王某、蒋某、卢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没有妥善保管车钥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车辆所有人,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机动车钥匙未拔带来的潜在风险,而他未采取措施预防,而是放任该种风险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扬中法院酌定王某承担其中80%的赔偿责任,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尚需赔付卞某25480.12元,蒋某尚需赔付卞某7382.41元。
晚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