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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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0日 星期

立法规范广场舞具有样本意义


□沈 峰

针对广场舞、露天演唱噪音扰民等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近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条例指出,违反上述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新华网)

当前,广场舞是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娱乐活动。但不可否认,近年来各地广场舞噪音扰民事件不时见诸报端。虽然,跳广场舞的娱乐性、表演性和健身好处值得推崇,但跳广场舞也不能没有节制、没有约束。不能因为你这个群体要健身,便可制造噪音损害另一些群体的利益。

就此来说,浙江绍兴立法规范广场舞,对广场舞噪音扰民可给予500元罚款,有现实必要性。其实,无论什么样的噪音扰民,都是需要治理的,毕竟保障居民在城市生活中的舒适度需要避免和减少噪音。但近年来,广场舞不仅占领各类健身场所,而且其过高的音量让不少居民头疼和反感。

对于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国内研究大众文化的学者张慧瑜指出,一方面是喜欢热闹和红火的跳广场舞的大妈要占领城市广场,以高分贝的舞蹈与娱乐,进行身体的表达;另一方面是喜欢安静的、追求个体空间自由的城市中产。两者在同一个物理空间的广场上发生了正面的碰撞,也因此出现了社会矛盾。但目前,广场舞噪音扰民尚无法规约束,由此才导致了一些纷争。无规矩不成方圆,跳广场舞是公民权利,但不扰民也是一种公民责任。

从这个意义说,浙江绍兴立法管理广场舞噪音,通过制度设计给噪音扰民行为戴上“紧箍”,是将文明行为促进和文明社会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当然,好的制度要有好的落实和执行。一方面,要通过宣传《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提高民众的道德自觉性,从尊重他人权利出发,自觉降低广场舞音乐音量;另一方面,需要加大执法监督,对于广场舞、露天演唱噪音扰民问题,要依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等加强治理,甚至处罚手段可以重些,只有让法规落实,让部门单位和群众敬畏法律法规,如此,各类噪音扰民现象才会逐渐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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