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薛宏冰)提起国家司法考试,广大考生们都喜欢称之为“中国第一考”“通过率最低的考试”等。不久前,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司法考试已经成为过去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翻开新的篇章。从“司考”到“法考”国家司法考试将迎哪些新变化?5月9日,记者采访了市司法局司考科负责人。
“根据《实施办法》,司法考试主要的变化体现在报名的条件和考试的内容上,同时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管理等都有新规定。”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报名条件要求更高
《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而关于考试报名的专业和学历问题的门槛是提高了的,根据《意见》规定,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该负责人介绍说。
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施办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主客观题分开考
在考试方式上,《实施办法》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同时,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在考试内容上,明确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证书被吊销者不得再报考
“今年还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定。”提到考试对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规定时,该负责人介绍说。
此外,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管理上也有新规定。《实施办法》明确,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加强了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日常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