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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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3日 星期

新媒体软广告需要硬监管


□斯涵涵

《一大清早女儿对妈妈说了一句话,妈妈瞬间落泪!》,这看似是一篇暖新闻,实则是推销北极甜虾的软文。同样,《致爱人:我想从容地度过这一生》也无关风花雪月,而是卖香皂的广告。眼下在互联网新媒体上,许多从暖文到广告的反转让人猝不及防。这些广告软文大都将标题做成情感风、励志风,从现代社会、生活话题切入引发读者共鸣,当人们一步步被带入文章的意境中,不失时机地推出广告产品。(据新华社)

相比正规媒体的广告,新媒体广告软文更具欺骗性。它们大多从现代社会、生活话题切入,刺激话题讨论,让粉丝乐于点开且不易反感,再一步步向产品推广延伸。软文主题围绕产品品牌价值诉求,文章结尾再打出广告,使读者措手不及,对应目标精准,很容易令其粉丝因为对其的情感依赖而为其推广买单,不知不觉陷入广告套路。

新媒体广告软文也更具危害性。正式媒体发布的这类广告软文必须经过多部门的严格审核,也有相应的广告发布程序规范,所推销的产品有基本的质量保证。而自媒体就不同了,无论是否假冒伪劣,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只要有人找上门来价格合适,便千方百计地将广告软文塞到其作品里,造成大量“带病”“带毒”广告隐藏其中。“有奶便是娘”,利益至上,其推介的产品质量自然难以保证。

《广告法》中第三条明文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华而不实的新媒体广告软文“违反了广告法,有违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强制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而这些软文有些在文末标注有“推广”字样,有些却并未注明,但无论是直接推广还是间接推介,只要没有显著标明“广告”, 都违背了广告法的“明示”规定。

软广告需要硬监管。监管部门须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明确要求新媒体严格履行质量保证与告知义务,规范新媒体广告商品的标识与销售,不可任由其信口开河,糊弄消费者,严厉查处虚假广告、违法广告,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媒体也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切不可利令智昏,逾越法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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