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泽东认为,具体到管理权与隐私权的关系,环卫部门基于效率与纪律的管理权肯定存在,但应基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评价必要性(或不严重增加环卫工负担)、目的正当性等原则,考量社会通常的接受程度进行界定。不可忽视的是,任何社会管理行为的正确度,是和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成正比的,可能现在是错误或欠妥的,将来又有可能是正确的或可接受的。
“运用上述观点评价南京环卫工事件,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基于有效的管理以及公共卫生之目的,剔除‘必须机器般一刻不停’的生理上期待不可能性、工作效率上不必要评价等因素,去历史地、发展地衡量并取舍单位管理权与职工人身权的动态平衡,才是适宜的。”曾泽东表示,希望大家注意的是,城管、环卫部门的社会管理权同时也是不能放弃的义务与职责,其在管理过程中与环卫工人身权的关系,需要平衡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