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经常遭到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日趋增多。近日,记者从召陵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在一起指派律师负责的案件中,6名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买卖微信号和身份证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此案已经审结,犯罪嫌疑人均已获刑。
案件大致情况如下:甲乙共同出资成立某电子商务公司,甲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招聘丙丁戊己四人,以电子商务为掩饰,通过互联网买卖微信号和身份证号。该公司利用互联网从他人处低价购买微信号和身份证号后,再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寻找下家高价贩卖,赚取中间差。
甲负责拓展新业务,日常管理和发放工资;乙负责收账记账;丙丁等四人负责在网上操作买卖信息并将每天的交易金额通过支付宝转给乙,乙登记后通过支付宝转给甲,甲按照提成发工资。经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乙等6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那么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召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律师李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包括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获取(包括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联合颁行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李律师告诉记者,日常生活中这样的犯罪还是很常见的,例如小区售楼处销售人员,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优势,获取个人身份证信息及个人征信相关内容,这些看似行业默认的行为,一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就是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从市公安局相关部门了解到,除了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主动提供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窃取利用外,犯罪分子大部分是通过网站漏洞、木马病毒、免费WiFi、二维码等方式窃取个人信息。在此,民警提醒,电子产品要实时更新,不要随便登录可疑网站,不要下载非法软件和手机APP,尽量不用和少用免费WiFi,微信、QQ等登录密码不要设置太简单,修电脑和修手机前妥善处理好个人信息,以免个人信息泄露,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本报记者 薛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