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被告刘某驾驶时风牌三轮汽车沿漯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尚庄路口东侧掉头时,与由西向东王某驾驶的轻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原告王某右上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刘某身体完好无损。2016年5月13日,交警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某、被告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刘某驾驶的时风牌三轮汽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审理后,判令刘某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款52395.18元,诉讼费1130元。但被申请人刘某迟迟不履行。2019年5月13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月27日,执行法官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约到了法院,并告知被执行人刘某若再不愿意履行,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刘某表示,他经济能力有限,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愿意与王某达成分三次给付的协议。王某也同意,协议当天刘某先履行2.7万元,剩下的钱每月还一半,两个月还完。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袁刻攀 梁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