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制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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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 星期

高层住宅建筑“楼长” 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楼内共用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作业场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4.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装饰装修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物业使用性质有无违法改变情况;

2.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8.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9.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在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楼长应对房屋装修、装饰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六、楼长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告知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报告。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可视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或由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徐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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