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张某因急需偿还贷款向赵某借款3.6万元,并向赵某出具借条,承诺于2016年底归还。借款期满后,赵某多次催要,张某只归还了2000元,下余款项一直不肯偿还。赵某讨要无果,将张某诉至召陵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需偿还赵某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召陵法院于2017年1月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调解协商,张某依然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2017年1月召陵法院冻结了张某银行账户68500元,并做出了罚款5000元的罚款决定。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张某同意法院每个月从他银行卡中划扣3900元至2017年10月,所有欠款于2017年10月全部付清。此案得以执结。
袁刻攀 王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