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政策推动。乾德三年(965年),宋太祖赵匡胤灭了后蜀后,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强力推动经济发展。就夜市开发问题,宋太祖也专门降旨:“令京城夜市至三鼓以来不得禁止。”宋太祖鼓励夜市发展的“最高指示”被以后的赵宋皇帝当成一项国策继承下来,偏安一隅的南宋京城也出现了“大街买卖昼夜不绝”。
其二,管理驱动。宋朝的城市管理者同样遭遇今天相同的难题:商贩侵街,影响市容,阻碍交通。为此,宋朝政府设立了相当于现在城管的“街道司”,负责街道卫生、整修与维持日常秩序。
其三,立法保护。想要商贩乐意经营夜市,就得让他们有利可图。根据宋人笔记“逐什一之利”“逐什百之利”等记载,史学家推测宋代商业的平均利润为10%左右,而政府的税费又是决定商贩获得利润的重要因素。为防止地方政府和贪官污吏随意加重商贩的税赋,从宋太祖开始,朝廷就多次下令,“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诸税务监官买商税人物者徒一年,若为人买及托买者各杖一百。”
《清明上河图》局部。图上的“正店”招牌为方柱形,夜晚可以在方柱内放入灯烛,照亮招牌,可谓古代的“灯箱广告”,也从侧面证明当时开封城里已有夜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