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抗击疫情 我们始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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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 星期
解读《传染病防治法》——
隐瞒接触史 依法严惩


连日来,多地频繁发生因到过湖北或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而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不主动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例。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引起人们关注。

200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明确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

对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该如何处理,瞒报或谎报病情等问题,法律中都做了明确解读。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

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失职、渎职如何惩戒?

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或单位瞒报、谎报病情如何处理?

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隐瞒者如果造成了他人被传染,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律师分析,接触史在传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属于重要的流行病学证据。隐瞒者如果被证明导致接触者被传染,甚至导致多人被传染,符合该条的情形,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已确诊病人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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