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彭某、张某合伙开办一砖厂,后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彭某、张某经协商退出合伙,由被执行人彭某、张某共同给付杨某退股款89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申请人杨某多次向被执行人彭某、张某追要该笔款项,但合伙成立的砖厂实际由被执行人彭某控制,其一直推诿不予给付。
杨某便诉至郾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彭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某返还退股款89万元。判决生效后彭某、张某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彭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公告、财产报告令,责令在收到法院送达的通知7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张某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将自己名下房产变卖后的卖房款缴至法院,而被执行人彭某却拒不履行。于是,法院将被执行人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做出拘留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被执行人彭某及家属终不堪压力,主动联系申请人达成和解,并积极先期履行案款10万元。
齐江涛 张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