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任官实行避亲制度,规定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改任他官,以避免和防止官场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发生。
例如在宋代,规定官员被任命时,个人要填一份“射阙状”,详细说明自己在所任职衙门或与本衙门行政业务联系密切的有关机构中有无要回避的亲属,保证“如后异同,甘俟朝典”。同时要有两名官员作保,为其写出“保官状”。倘若官员“射阙状”故意隐瞒真情,一经查实,要受杖一百,予以惩罚;“保官状”材料失实,作保官员也要受法规处分。此外,在元、清时期,官员家中遇有尊长之丧须报告,年度考核须报告所犯过失错误,离开工作岗位须请假报批。可见,我国古代对官员须报告的事项都有明确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具体详细,对执行情况要进行考核检查,对不遵守规定的还要给予相应处罚,这对我们今天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有借鉴之处。晚综